一、涉及執法事項
開平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未規范公示相關信息。
二、基本案情
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7月27日對開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展“雙隨機、一公開”行政檢查,依相關程序規定填寫《行政檢查表》,做好現場檢查記錄。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將尚在規劃建設中的學校顯示在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上,并在公示欄進行公示的行為,存在誤導購房人的嫌疑,違反了《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第二大點第4小點的規定。
三、處理結果
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場對該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口頭批評教育,并要求立即落實整改。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開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后已積極配合完成整改,考慮到該公司違法情節輕微,未進行實際行政處罰。
(二)法律適用
1.違法行為適用: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時,預售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下列事項:
(一)預售人的名稱、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其經發證機關確認的復印件;
(三)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四)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五)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
(六)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和付款辦法;
(七)商品房預售款的專用賬戶:
(八)物業管理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第二大點“規范信息公示要求”第4小點:“對尚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及尚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要明確告知購房人存在不確定性,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
2、法律責任適用: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預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預購人明示法定事項,預購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購房人逐漸將子女的升學問題納入購房的考慮因素之一,學校、圖書館等文化教育設施也越來越成為購房人關注的內容,更有甚者,將商品房附近是否有學校作為購房時的首選條件。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宣傳不當、未規范公示相關信息,便有可能引發交易糾紛。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銷售的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包括企業和銷售人員信息、商品房項目信息、商品房銷售信息及項目周邊影響因素等相關信息。
下一步,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繼續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聯動,對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房地產項目的開展檢查,形成長效監督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加強對商品房現場銷售行為的監管和指導,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共同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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