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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撰寫時間:2018-03-31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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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FG2018001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地方
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開平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徑向市糧食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31日  




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保證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油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實施細則》(粵糧調〔2010〕36號)以及《江門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江府〔2017〕28號)、《關于印發﹤進口儲備糧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動〔2010〕486號),并結合開平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油是指開平市人民政府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我市的糧油儲備任務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本市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油主要用于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供應。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我市的糧油儲備任務、市人民政府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品種、規模、總體布局方案和宏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油儲存規模提出本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場糧油價格的調查和測算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場糧油價格變動較大,且影響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實施時,要及時與市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和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安排糧油儲備費用,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給承儲企業,負責對地方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平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地方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儲備糧油損失的除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

承儲單位對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所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應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任務按江門市下達我市的任務數執行。

第十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定我市儲備糧油的收儲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并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儲備糧油收儲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由滿足條件的國有企業承儲,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儲地儲糧的企業糧食總倉容量不少于5000噸,代儲地儲食用油的企業總罐容不少于400噸,倉庫及油罐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油方式、糧油品種、糧油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油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專業管理技術的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地方儲備糧油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地方儲備糧油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于地方儲備糧油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地方儲備糧油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取得代儲資格。

第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承儲企業負責從取得代儲地方儲備糧油資格的企業中,根據地方儲備糧油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承儲企業應當與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不得將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油,應履行下列收儲管理義務:

(一)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國家、省、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加強對市地方儲備糧油質量的檢查檢測工作,使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達到政府規定的儲備品種、儲備數量,質量及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及要求。

(四)進口儲備糧必須事先辦理相關入庫手續,經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調入儲備單位進行存放。進口儲備糧接卸、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進口儲備糧撒漏和疫情擴散。進口儲備糧儲存單位應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儲存期間進口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監測工作。儲存單位倉庫及周圍定期開展外來雜草等糧食疫情監測,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采取鏟除等處置措施。

(五)地方儲備糧油入庫后要及時建立質量檔案及各類賬、卡、牌、簿,并將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入庫年月、儲存地點、價格和價值等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六)對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按照儲備計劃和要求,做到儲存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

(七)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有關技術規定,并積極運用有效的科學保糧技術,降低保管費用,同時保證地方儲備糧庫達到無變質、無蟲害、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標準和地方儲備食用油庫達到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的“四無油罐”標準,確保地方儲備糧油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八)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九)對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每個季度將庫存糧油的質量檢測情況上報至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十)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應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全力組織實施搶救,盡量減少財產損失。

(十一)不得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地方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油的陳化、變質。

(十二)加強對開平市儲備糧油倉庫及其倉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我市地方儲備糧油倉庫及設備設施安全完好。

(十三)按照開平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做好糧油應急供應工作。
   (十四)不得利用地方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地方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地方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油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做好地方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二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輪換應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遵循有利于保證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油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儲備糧油的輪換方式分為常規輪換和動態輪換。

常規輪換,是指定期對市地方儲備糧油進行輪換。實行常規輪換的小麥和稻谷原則上每兩年100%輪換一次,每年輪換不少于50%,輪換出入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食用植物油原則上每年分批次100%輪換一次,每次輪換不得超過儲備油總規模的50%,每次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5天。

動態輪換,是指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以及生產需要對市地方儲備糧油隨機輪換。實行動態輪換的小麥和稻谷原則上每兩年最少100%輪換一次;大米每半年最少100%輪換1次,如空調倉儲存的大米質量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儲存期限可適當延長至9個月;食用植物油每年最少100%輪換1次。實行動態輪換的儲備糧庫存任何時點都不能低于儲備品種規模數的70%,食用植物油庫存任何時點都不能低于儲備品種規模的80%,如有政策變動,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儲糧,由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和糧質變化情況,于每年十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地方儲備糧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五條 地方儲備食用植物油及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可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及生產需要做好輪換計劃,輪換計劃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即可實行滾動輪換。輪換計劃報告在出庫前需及時交市農發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輪換銷售要做到糧油銷售款到賬后方可出庫,輪換銷售后的資金需及時足額回籠到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基本賬戶中,主要用于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市承儲企業應當將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二十八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開拍賣銷售或采購地儲糧的底價,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利潤全額劃入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輪換價差產生的虧損,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全額撥付歸還市農發行貸款,如風險基金專戶余額不足,則由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要對采購的地方儲備糧油的質量負責,要嚴把入庫糧油質量關,并按要求做好出入庫質量檢測,確保地方儲備糧油的安全。


第四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食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地方儲備糧油的動用預警機制,切實加強對市場糧油行情及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預報,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一)市場上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執行,并通知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地方儲備糧油并下達命令。市有關部門對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五章 儲備費用


第三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包括: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備管理費用(含保管費、保險費)、輪換費用(含輪換檢測費、損耗費)和輪換價差等。

第三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安排。其中:

(一)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費用:保管費用定額包干。貸款利息、輪換價差虧損、輪換檢測費和儲備糧保險費據實撥付。輪換損耗費由市糧食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損耗標準核定,超額部分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

(二)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油儲備費用定額包干。

(三)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小麥)儲備費用:貸款利息據實撥付,其它費用定額包干。

(四)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稻谷、大米)儲備費用:儲備糧保險費用據實撥付,其它費用定額包干。

第三十七條 用于市地方儲備糧油采購的貸款及利息由承儲企業直接與市農發行據實結算,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將地方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入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地方儲備糧油費用補貼專戶,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月核撥轉入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基本戶,承儲企業根據儲備費使用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市地方儲備糧油儲備費用超支的,由承儲單位提出,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核實,經政府批準后,可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按實撥補。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

(二)國家、省和市政府出臺的重大政策影響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三)政府決定實行應急供應,動用儲備糧油以平抑市場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條 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人為造成地方儲備糧油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財務與軍糧供應、經營周轉糧油財務實行分賬管理。未經批準,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與軍糧供應或其它經營周轉糧油業務混合經營。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如實記載儲備糧油的購、銷價格,儲備成本,庫存時間、數量,輪換損益和有關費用收支等情況,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由承儲企業綜合上述情況和財務報表分別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出賬、以舊糧油頂替新糧油、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四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三方聯合確認。地方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確認,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報表及會計憑證。
  (四)對存在的問題及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理方案,責成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限期糾正、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認我市地儲糧油出入庫數量、質量、品種、時間等情況,并報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不定期對我市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情況進行抽查。

我市地方儲備糧油財務收支及儲備費的使用情況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的職權實施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地方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五十二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地方儲備糧油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地方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上述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及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務收支存在弄虛作假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不按職責和有關要求對全市儲備糧油及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五條 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存儲企業、代儲企業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三)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四)對地方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油數量,在地方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油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地點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或者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的,或者造成地方儲備油陳化、酸敗的。
  (八)將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市級地方儲備糧油損失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以差油頂替好油、擅自改動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限期改正,并責令其退回騙取的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地方儲備糧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開平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開府辦〔2013〕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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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保證開平市地方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油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實施細則》(粵糧調〔2010〕36號)以及《江門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江府〔2017〕28號)、《關于印發﹤進口儲備糧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動〔2010〕486號),并結合開平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油是指開平市人民政府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我市的糧油儲備任務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本市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油主要用于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供應。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我市的糧油儲備任務、市人民政府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品種、規模、總體布局方案和宏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油儲存規模提出本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場糧油價格的調查和測算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場糧油價格變動較大,且影響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實施時,要及時與市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和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安排糧油儲備費用,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給承儲企業,負責對地方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平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地方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儲備糧油損失的除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

承儲單位對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所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應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任務按江門市下達我市的任務數執行。

第十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定我市儲備糧油的收儲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并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儲備糧油收儲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由滿足條件的國有企業承儲,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儲地儲糧的企業糧食總倉容量不少于5000噸,代儲地儲食用油的企業總罐容不少于400噸,倉庫及油罐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油方式、糧油品種、糧油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油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專業管理技術的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地方儲備糧油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地方儲備糧油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于地方儲備糧油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地方儲備糧油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取得代儲資格。

第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承儲企業負責從取得代儲地方儲備糧油資格的企業中,根據地方儲備糧油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承儲企業應當與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不得將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油,應履行下列收儲管理義務:

(一)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國家、省、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加強對市地方儲備糧油質量的檢查檢測工作,使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達到政府規定的儲備品種、儲備數量,質量及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及要求。

(四)進口儲備糧必須事先辦理相關入庫手續,經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調入儲備單位進行存放。進口儲備糧接卸、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進口儲備糧撒漏和疫情擴散。進口儲備糧儲存單位應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儲存期間進口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監測工作。儲存單位倉庫及周圍定期開展外來雜草等糧食疫情監測,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采取鏟除等處置措施。

(五)地方儲備糧油入庫后要及時建立質量檔案及各類賬、卡、牌、簿,并將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入庫年月、儲存地點、價格和價值等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六)對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按照儲備計劃和要求,做到儲存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

(七)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有關技術規定,并積極運用有效的科學保糧技術,降低保管費用,同時保證地方儲備糧庫達到無變質、無蟲害、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標準和地方儲備食用油庫達到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的“四無油罐”標準,確保地方儲備糧油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八)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九)對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每個季度將庫存糧油的質量檢測情況上報至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十)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應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全力組織實施搶救,盡量減少財產損失。

(十一)不得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地方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油的陳化、變質。

(十二)加強對開平市儲備糧油倉庫及其倉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我市地方儲備糧油倉庫及設備設施安全完好。

(十三)按照開平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做好糧油應急供應工作。
   (十四)不得利用地方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地方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地方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油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做好地方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二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輪換應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遵循有利于保證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油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儲備糧油的輪換方式分為常規輪換和動態輪換。

常規輪換,是指定期對市地方儲備糧油進行輪換。實行常規輪換的小麥和稻谷原則上每兩年100%輪換一次,每年輪換不少于50%,輪換出入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食用植物油原則上每年分批次100%輪換一次,每次輪換不得超過儲備油總規模的50%,每次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5天。

動態輪換,是指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以及生產需要對市地方儲備糧油隨機輪換。實行動態輪換的小麥和稻谷原則上每兩年最少100%輪換一次;大米每半年最少100%輪換1次,如空調倉儲存的大米質量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儲存期限可適當延長至9個月;食用植物油每年最少100%輪換1次。實行動態輪換的儲備糧庫存任何時點都不能低于儲備品種規模數的70%,食用植物油庫存任何時點都不能低于儲備品種規模的80%,如有政策變動,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儲糧,由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和糧質變化情況,于每年十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地方儲備糧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五條 地方儲備食用植物油及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可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及生產需要做好輪換計劃,輪換計劃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即可實行滾動輪換。輪換計劃報告在出庫前需及時交市農發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輪換銷售要做到糧油銷售款到賬后方可出庫,輪換銷售后的資金需及時足額回籠到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基本賬戶中,主要用于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市承儲企業應當將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二十八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開拍賣銷售或采購地儲糧的底價,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利潤全額劃入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輪換價差產生的虧損,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全額撥付歸還市農發行貸款,如風險基金專戶余額不足,則由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要對采購的地方儲備糧油的質量負責,要嚴把入庫糧油質量關,并按要求做好出入庫質量檢測,確保地方儲備糧油的安全。


第四章  地方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食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地方儲備糧油的動用預警機制,切實加強對市場糧油行情及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預報,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一)市場上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執行,并通知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地方儲備糧油并下達命令。市有關部門對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五章 儲備費用


第三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包括: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備管理費用(含保管費、保險費)、輪換費用(含輪換檢測費、損耗費)和輪換價差等。

第三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安排。其中:

(一)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費用:保管費用定額包干。貸款利息、輪換價差虧損、輪換檢測費和儲備糧保險費據實撥付。輪換損耗費由市糧食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損耗標準核定,超額部分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

(二)實行常規輪換的地方儲備油儲備費用定額包干。

(三)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小麥)儲備費用:貸款利息據實撥付,其它費用定額包干。

(四)實行動態輪換的地方儲備糧(稻谷、大米)儲備費用:儲備糧保險費用據實撥付,其它費用定額包干。

第三十七條 用于市地方儲備糧油采購的貸款及利息由承儲企業直接與市農發行據實結算,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將地方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入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地方儲備糧油費用補貼專戶,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月核撥轉入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基本戶,承儲企業根據儲備費使用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市地方儲備糧油儲備費用超支的,由承儲單位提出,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核實,經政府批準后,可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按實撥補。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

(二)國家、省和市政府出臺的重大政策影響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三)政府決定實行應急供應,動用儲備糧油以平抑市場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條 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人為造成地方儲備糧油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財務與軍糧供應、經營周轉糧油財務實行分賬管理。未經批準,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與軍糧供應或其它經營周轉糧油業務混合經營。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如實記載儲備糧油的購、銷價格,儲備成本,庫存時間、數量,輪換損益和有關費用收支等情況,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由承儲企業綜合上述情況和財務報表分別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出賬、以舊糧油頂替新糧油、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四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三方聯合確認。地方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確認,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報表及會計憑證。
  (四)對存在的問題及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理方案,責成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限期糾正、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認我市地儲糧油出入庫數量、質量、品種、時間等情況,并報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不定期對我市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情況進行抽查。

我市地方儲備糧油財務收支及儲備費的使用情況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的職權實施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地方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五十二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地方儲備糧油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地方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上述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及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務收支存在弄虛作假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不按職責和有關要求對全市儲備糧油及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五條 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存儲企業、代儲企業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三)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四)對地方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油數量,在地方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油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地點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或者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的,或者造成地方儲備油陳化、酸敗的。
  (八)將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市級地方儲備糧油損失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以差油頂替好油、擅自改動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限期改正,并責令其退回騙取的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地方儲備糧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開平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開府辦〔2013〕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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