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經營業戶,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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