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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
(二)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七)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