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民宿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上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 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登記流程:《江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民宿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并提交如下次材料:(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三)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五)民宿登記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