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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