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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合法。經營者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村居民(含農村社區居民)、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2、設施完善。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農田基礎設施和附屬生產配套設施;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
3、人員穩定。農場主長期、穩定、直接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常年雇工人數一般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的5倍。
4、規模適度。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于5年,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要達到以下規模:
從事種植業的,以糧食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100畝以上、水果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50畝以上、茶葉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30畝以上,林下經濟生產經營的面積達到50畝以上;以蔬菜、花卉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20畝以上;設施農業生產的面積達到15畝以上。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羊年出欄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蛋禽年存欄10000羽以上,肉禽(雞、鴨)年出欄30000羽以上,肉禽(鵝)年出欄3000羽以上;水產養殖50畝以上。從事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養殖或種養結合的,經營規模下限是當地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認可的規模經營標準。家庭農場經營面積一般不超過300畝。
5、管理規范。能按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有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產品銷售渠道穩定。有較完整的財務核算管理和財務收支記錄。
6、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高出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農業凈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農場從業人員人均純收入相當于或高于本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周邊農戶有明顯帶動作用。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資源化利用,呈現出環境友好型和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