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指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制度。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落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其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減少,有效保護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都必須嚴格履行補償耕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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