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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規劃,是指根據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勘查開發利用現狀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礦產資源規劃區可向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設置礦產資源規劃區與設置礦業權之間無必然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條關于”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的規定,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現狀及性質沒有直接關聯,能否用于養殖場等設施農業建設需要符合設施農用地建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