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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和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要按職能將設施農業用地及設施建設、經營行為等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對轄區內的設施農業用地逐宗進行備案審查、實地核查及日常監管,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不定期組織抽查。對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發展設施農業、改變或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及擅自或變相在設施農業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若您認為用地主體違反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規定,應逐級向上述部門反映,問題屬實的相關部門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備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