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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實施廣東省海岸建筑退縮線制度的通知(試行)》的主要分為四部分共十三條,包括海岸建筑退縮線劃定、管控、評估調整、組織保障。
(一)科學劃定海岸建筑退縮線。一是界定海岸建筑退縮線、海岸建筑退縮范圍等相關概念。二是確定了省自然資源廳、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海岸建筑退縮線劃定、實施、調整等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了海岸建筑退縮線劃定成果報批機制。
(二)分類實施海岸建筑退縮線管控。一是提出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城市設計應嚴格落實海岸建筑退縮線制度并細化管控措施。二是明確海岸建筑退縮范圍內十類準入建設活動和三類管控要求。三是提出海岸線向陸一側區域應加強景觀風貌、景觀視廊、天際線等要素管控。
(三)規范海岸建筑退縮線評估調整。一是明確海岸建筑退縮線“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的實施評估機制。二是提出自然資源條件或規劃功能布局發生改變作為海岸建筑退縮線調整條件,明確海岸建筑退縮線優化調整工作程序。
(四)加強組織保障。明確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研究海岸建筑退縮線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加強海岸建筑退縮線宣傳和鼓勵公眾參與。
《通知》的適用范圍
《通知》明確“適用范圍為我省管轄大陸和有居民海島岸線向陸一側的海岸帶區域”。無居民海島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