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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單位: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質量股,聯系方式:0750-2388305
KPFG2021001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開府辦〔2021〕3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翠山湖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開平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六屆第109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開平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推進我市質量強市建設,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平市政府質量獎(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主要授予登記住所在開平市,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競爭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自愿的原則,運用數據和事實,量化分析,綜合評價。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不向企業收費、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分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市政府質量獎每屆不超過2家,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3家,當年申報企業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并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場監管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科工商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統計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開平海關、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開平分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處理和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批準市政府質量獎擬授獎企業名單。
第八條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包括:
(一)經評審委員會同意,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國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實施,并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專家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專家庫。
(三)制定市政府質量獎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申請。
(四)對申報企業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五)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九條組建開平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由市市場監管局在國內選取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方法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名單須由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二)制訂現場考評實施計劃,對企業實施現場考評。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名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登記住所在開平市且登記注冊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已逐步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四)在近2年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我市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2年無質量方面的行政處罰,沒有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較大以上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良事件,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獲得以下榮譽或資質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一)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擁有國內發明專利授權;
(二)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三)獲得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智能制造示范項目;
(四)獲得國家級完善計量檢測體系、二級計量保證體系認證、AAA級以上“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
(五)具有獲得資質認證的質量檢驗機構。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發布。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發布市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和相關事項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各鎮、街、管委會開展申報發動工作。
(二)企業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三)資格審核。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核實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四)材料初審。市市場監管局對通過資格審核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將該企業的相關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六)現場考評。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現場考評企業,由評審專家按照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并由企業確認。
(七)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在現場考評結束后,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送市市場監管局。
(八)初選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將推薦獲獎企業名單、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擬獲獎企業名單,并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間收集的意見,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核查并報評審委員會綜合審議,最終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
(九)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核批準。批準后的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四條獲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市政府質量獎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五條獲獎企業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結合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實際,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間隔4年可重新申報,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下一屆可繼續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企業,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屆獎勵名額。
第十七條獲獎企業應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積極宣傳、推廣、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推動全市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八條獲獎企業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市政府質量獎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內外包裝上。
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的產品、工程、服務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委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一條在獲獎2年內,企業應加強質量管理,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及制度,嚴格遵守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發現受到質量方面的行政處罰,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較大以上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良事件,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等情況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稱號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獎項的企業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宣傳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榮譽。
第二十三條參與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開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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