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附件:
開平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我市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規范人民調解“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廣東省人民調解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和《江門市司法局關于江門市人民調解“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管理辦法》(江司辦〔2020〕7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調解“一案一補”“以案定補”案件補貼經費(以下簡稱“案件補貼”)是指司法行政部門在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中,專門用于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經費。
第三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案件補貼的對象為在我市司法局依法備案的人民調解員,但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除外。
第五條 案件補貼實行專款專用,由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統一核算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案件補貼按照“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的原則發放;所補貼案件必須符合“一案一卷、調解成功、協議履行”的要求。
第七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案件屬于案件補貼的補貼范圍。
下列民間糾紛案件不屬于補貼范圍:
(一)雖經調解,但調解不成功的;
(二)由綜治信訪維穩部門主導協調辦理的;
(三)行政調解的;
(四)司法調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
(六)其它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
第八條 人民調解案件應按“一案一登記”“一案一卷宗”的原則進行歸檔。卷宗材料應包括:
(一)封面;
(二)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
(四)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五)調查(調解)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
(六)人民調解協議書或口頭協議登記表;
(七)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第九條 調解案件文書制作要求如下:
(一)調查筆錄制作規范、表述清楚;
(二)調解協議書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明確;
(三)回訪記錄應載明協議履行情況及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援引法律、法規正確;
(五)當事人、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十條 調解案件的補貼標準根據矛盾糾紛調處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檔案質量等情況確定。
(一)調解簡易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50元;
(二)調解一般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200元;
(三)調解復雜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300元;
(四)調解重大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800元;
(五)調解特大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2000元;
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案件每宗另行補貼200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特大民間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30人以上的;
(二)涉案標的20萬元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死亡的;
(四)通過調解成功防止群體性械斗的;
(五)糾紛跨縣域的;
(六)涉案當事人群體性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可認定為特大民間糾紛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案件:
(一)內容涉及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糾紛的;
(二)涉案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三)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四)案件涉及3人以下死亡的;
(五)涉案土地糾紛面積10畝以上或房屋補償糾紛涉及自然戶5戶以上的;
(六)通過調解成功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七)其他可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案件:
(一)涉案標的在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二)涉案當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涉案土地糾紛面積10畝以下或房屋補償糾紛涉及自然戶5戶以下的;
(四)其他可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案件:
(一)調解協議標的在3000元以下的;
(二)涉案當事人為5人以下的;
(三)其他可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區分調解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情況,可以認定為簡易民間糾紛案件:
(一)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僅達成口頭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由人民調解員根據口頭調解協議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并附有調解現場照片的案件;
(二)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簡易民間糾紛案件的。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應組織基層司法所每年分四次對補貼案件開展評審工作,并統一發放案件補貼。
市司法局應成立由分管領導、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財務室及有關股室負責人組成的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評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司法所上報的補貼案件進行評審;
(二)核定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和標準;
(三)評審結束后及時將補貼發放給辦案人民調解員。
第十七條 司法所在案件補貼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案件進行初審,確保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材料完整;
(二)對初步確定案件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登記備案并制表上報;
(三)根據評審小組核定的案件補貼數額,依照規定向辦案人民調解員進行發放。
第十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將調解成功的案件進行裝訂,報送所在鎮(街)司法所進行初審。
第十九條 鎮(街)司法所收到人民調解會委員報送的案件材料后5日內進行初審并向評審小組報送符合補貼條件的案件卷宗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評審小組應當在收到司法所報送材料后7日內對案件進行評審,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案件應在評審結束后在各調委會門口公示欄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或有異議的案件經核實處理后依照前述程序再次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司法所核準制單上報司法局。評審小組核實無誤后將補貼發放到調解員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小組、司法所應不定期對案件補貼工作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退回補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
(二)弄虛作假、編造調解案件卷宗的;
(三)調解協議被司法、仲裁機關撤銷或認定無效的;
(四)違反工作紀律,當事人舉報后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本辦法所稱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開平市司法局關于開平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管理辦法》(開司〔2021〕1號 KPBG2021001)同時廢止。
文件:開司〔2022〕2號開平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開平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pdf
咨詢部門:開平市司法局辦公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咨詢電話:0750-2200332、0750-222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