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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開平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撰寫時間: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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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開平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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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府[2004]3號


 

關于印發開平市各級領導
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上級的要求和我市的實際,對原印發《開平市市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開府辦[2002]25號)修改為《開平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開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四日

開平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及《廣東省各級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與《江門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職責。

  一、鎮(辦事處)領導的安全生產職責
  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鎮長、辦事處主任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第一責任人不在崗時,由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鎮長、副主任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副鎮長、副主任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鎮政府、辦事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主持研究和決策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抓好落實。
  (二)督促副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和支持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工作,及時掌握本地區安全生產動態,對出現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問題要及時報告,并作出決策。
  (三)在經濟建設、企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上與安全生產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在布置經濟工作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抓緊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支持安委辦公室開展正常工作,確保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落實,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督促檢查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含外資企業、鄉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五)向上級政府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轄區的安全生產情況。
  (六)轄區內發生各類重大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及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國家、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規劃措施,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
  (二)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動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督促企業及時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問題要及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辦法,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三)做好轄區內各類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企業完善安全防火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為廣大員工提供一個具有安全保障的工作環境。
  (四)負責落實區內企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對無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批驗收的項目不準投產使用。
  (五)督促檢查各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
  (六)本地區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各類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組織和參與事故調查結案工作。
  (七)負責組織對下一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履職情況的考核工作。
  (八)聽取并回答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安全生產問題的質詢。

  二、企業主管部門、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企業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下稱各部門)行政正職領導是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根據本部門(行業)實際,制訂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訂和落實本部門(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加強所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審核企業的安全生產計劃,督促企業對安全生產計劃,督促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獎懲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督促審查所屬企業(單位)抓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工作。
  (五)切實抓好所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認真組織本部門(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整改及監控工作,對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六)對所屬企業發生的各類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積極參加調查和處理,并按規定上報。
  (七)各行政職能部門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體現“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下列職能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嚴格把關,完善審批和發證制度,建立管理檔案,各自負起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1、市發展計劃局
  (1)負責將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把好生產性建設項目審批關。對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督促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市經貿局(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辦法或措施,并組織實施。
  (2)對重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
  (3)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4)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職業危害、設備設施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指導、監督“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5)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6)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事故處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負責全市傷亡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7)配合省經貿委和江門市經貿局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它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和注冊安全主任培訓、發證工作。
  (8)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防護用品和漏電保護器工作;協調礦山救護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9)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等科學管理方法;組織、引導企業使用新技術、新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0)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業主以及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11)加強對用電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供電部門落實用電規章制度,確保用電安全。
  (12)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13)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市教育局
  (1)擬訂全市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教育活動和校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章,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制定全市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校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4)按規定組織、參與教育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校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4、市公安局
  (1)根據國家、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制定實施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制定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對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配合省公安廳發放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4)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處罰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導、監督機動車輛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考核。
  (5)組織開展有關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進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火災事故的預防與搶救工作。
  (6)負責維護重、特大事故的現場秩序,按規定參與有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煙花爆竹等爆炸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5、市財政局
  (1)負責做好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宣傳以及其他安全生產必需經費的財政預算計劃,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2)協調處理有關部門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于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的經費。
  6、市勞動保障局
  (1)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2)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7、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做好土地規劃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規劃使用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生產問題。審批土地時,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重要建設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源頭上防止安全隱患的產生。
  (2)核發采礦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對不符合條件者,不得發給許可證;對違法開采者,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3)負責礦山、石場、磚廠、沙場及其他勘采國土資源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8、市建設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建筑、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建筑、燃氣經營企業的職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建筑、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并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5)負責對建筑企業和從事建筑現場施工設備的拆裝專業隊伍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
  (6)承擔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證各項安全條例的落實。
  (7)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和建筑企業、燃氣經營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筑、燃氣經營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9、市交通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公路、水路港口碼頭、渡口等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負責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安全護欄和水中導航標志的監督管理以及公路超限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4)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5)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組織實施落實。
  (6)組織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7)組織、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存在隱患的情況落實整改。
  (8)負責對市區內的公共汽車的安全檢查并督促隱患整改。
  (9)負責全市交通企業安全生產資質的評審和認定工作。
  (10)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公路、橋梁施工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做好開平市轄區的船舶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10、市信息產業局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監督落實航空導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揮、全市網絡數字化等無線電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11、市水利局
  (1)組織、指導水利、水電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安全管理;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3)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水利設施、水利、水電施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12、市衛生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工作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監察生產經營企業貫徹執行職業衛生、食品衛生、放射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違反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4)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勞動衛生設施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5)組織開展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宣傳教育活動。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職業性健康監護和對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進行監督監測工作。
  (7)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放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重大傷亡事故醫療救護工作。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13、市監察局
  (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我市國家行政機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3)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對其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
  (4)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5)落實事故結案批復中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14、市環保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和有害有毒化學品、工業廢渣、固體廢氣物、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污水凈化廠和應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放射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安全管理工作。
  (5)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方面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6)按規定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15、市文化局
  按照國家、省有關文化娛樂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文化娛樂場  所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規劃和計劃,并配合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16、市廣播電視局
  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和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17、市工商局
  (1)依法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前置批準文件前,不得核準登記。
  (2)積極配合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整頓工作。對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3)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18、市林業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林業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山林防火措施,加強山林防火的檢查、督促和防范措施,組織撲滅山火事故,查處有關責任者。
  (3)制定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4)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5)按規定組織、參與林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19、市農業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農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農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4)按規定組織、參與農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20、市水產局(海監漁政檢查總隊開平大隊)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組織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3)維護漁業生產交通安全秩序,依法查處漁船交通違章行為。
  (4)按規定組織、參與漁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系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21、市質監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督促隱患整改。
  (5)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負責檢定涉及安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7)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22、市氣象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氣象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的執行和實施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負責氣象預報、警報信號的發布、管理和防雷減災工作,落實對防雷設施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年度檢測,以及督促隱患整改。負責對升放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管理
  (3)組織并參與天氣災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天氣災害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23、市旅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旅游安全法規規定。
  (2)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聯合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4)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詐、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5)組織、指導全市旅游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并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6)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旅游部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7)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8)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24、市規劃局
  (1)要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嚴格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把好建設項目的選址關,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城鎮居民區布點建設。
  (2)對規劃區的地質和工程建設適宜性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地域要結合實際專項規劃。
  (3)負責組織、指導城鄉規劃安全檢查,并督促隱患整改。
  (4)要把好報建關,在審批報建時要加強與供電、供水、供氣等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建設項目安全。
  (5)負責對危險建設設施的測驗、鑒定工作,對危險建設設施要負起關、停、拆、遷和維護的督促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25、市公用事業管理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
  (2)負責對市區內列入市政管理范圍的橋梁、隧道、道路、河堤、擋土墻等市政工程設施組織安全檢查、鑒定,并督促管修。
  (3)負責組織對市區內公共使用的排水設施、垃圾處理場及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檢查、鑒定,并督促管修。
  (4)負增設、維護街道行政和交通標志、標線,確保安全標識明晰。
  (5)管理和維護好市內公共園林綠化安全。
  (6)組織、參與所轄企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6、市房產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負責組織市區內已竣工驗收備案的各類建筑物房屋結構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并對隱患監督處理。
  (3)執行住房安全的有關法規,依照行政職能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權。對房屋的安全實行監督,建立安全檔案,對為危房要作出鑒定,加設危險標志,督促業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7、市外經貿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對易燃、易爆物品和疫毒性產品要嚴格把關,出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整治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
  (3)組織并參與所轄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8、市招商局
  (1)監督檢查外資企業對國家、省、江門市和我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把好項目引進關,對有毒、有害、放射性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要嚴格把關。
  (3)組織外資企業管理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和業務常識。
  (4)督促外資企業改善勞動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和工人身心健康。
  29、市民營經濟管理局
  (1)協同各鎮、辦事處監督檢查個體、私營(民資)企業對國家、省、江門市和我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組織個體、私營(民資)企業管理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和業務常識,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工作。
  (3)督促個體、私營(民資)企業改善勞動生產條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工人身心健康。
  30、市糧食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制定市糧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劃、計劃,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對市糧庫、糧站和糧食加工廠(場)的安全生產檢查,并監督隱患整改。
  (4)組織并參與所轄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1、市體育局
  (1)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省、江門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及時作出引導、糾正措施。
  (2)負責組織體育場館建筑物、構筑物和體育設施的安全檢查,并督促隱患整改。
  (3)負責制定體育運動比賽場所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32、工會組織認真發動群眾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
  33、供電部門負責安全用電監督管理,并落實用電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用電。
  34、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督促檢查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市供水集團公司、市交通集團公司、市滌綸集團公司和市場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并負責安全生產的情況統計、上報及參與查處安全生產事故。

  三、企業安全生產職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主管生產的副職(副廠長、副經理),必須同時主管安全生產工作,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責任;其他副職也須對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
  (三)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明確和落實車間,班組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職責。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員。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業的企業及職工在2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專職注冊安全主任,200人以下的企業要設兼職注冊安全主任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督促工作。
  (六)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同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要認真執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
  (七)組織員工進行“三級”(廠、車間、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工種和關鍵崗位要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專門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方準許上崗作業。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整改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建檔、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
  (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和就業后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十)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要保護事故現場,并按規定時間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做好事故結案工作。
  其它市直部門也應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認真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其他行業、企業和省、江門市駐開平的有關部門、行業、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江門市和我市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