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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涉及林業部分)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中的“林業”修改為“林業草原”。
(二)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修改為“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三)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修改為“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第五十二條中的“檢驗檢疫”。
………
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十一條中的“林業”修改為“林業草原”,“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二)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的“林業”修改為“林業草原”。
(三)將第十八條中的“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修改為“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第三十九條中的“農(牧)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修改為“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
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
(二)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十一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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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