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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由于缺少上位政策的指導,我市長期以來缺乏一套對農村住宅建設相關的管理制度,導致近年來農村住宅未報先建、超層建設的情況頻繁發生,個別情況甚至嚴重影響城市景觀,阻礙城鄉規劃的實施。
十八大以來,我市將部分市級規劃行政管理權限下放至開平市赤坎古鎮文化旅游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開平市翠山湖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在農村規劃管理工作方面積累了許多新經驗,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認真加以研究解決。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全力推動鄉村振興,強化農村住宅管理、發揮農村住宅規劃指引作用,將我市農村住宅規劃管理實踐中的創新成果和解決農村住宅規劃工作有關問題的辦法措施用地方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改善我市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我局組織制定了《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經市司法局審核,已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建村[2014]21號)、《江門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
《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共有10條,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對《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目的、依據作出了說明,并規定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和部門職責。
(二)規劃選址(第四條):規定了農村宅基地建房的選址要求。
(三)住宅設計(第五條至第六條):規定了農村住宅的設計要求和設計條件等方面內容。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第七條至第八條):規定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辦要求及實施許可的有效期等方面內容。
(五)監督檢查(第九條):規定了對村民住宅規劃許可的審批后續管理及違反規劃許可的處理等方面內容。
(六)施行時間(第十條):規定了《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主要名稱解釋
1.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宅基地批準證明用于建設私有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
2.規劃選址是指在建筑之前對地址進行論證和決策的過程。
3.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開平市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