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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鏈接:開人社〔2020〕85號 關于印發《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020修訂)》的通知
圖解: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020修訂)
一、修訂背景
為統一我市人社系統行政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行政,市人社局于2013年制定《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自實施以來,《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在促進人社系統依法行政,保障執法主體法定、裁量依據法定、裁量幅度法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維護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鑒于近年來國家和省在規范行政執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又相繼出臺和修訂了系列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所依據的許多條款內容出現變化,結合工作實踐,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人社局對原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并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通過,形成了《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020修訂)》(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020修訂)》共分正文和附件《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兩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五章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自由裁量的適用標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和監督及附則五部分。附件《細化標準》分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高溫津貼、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社會保險、職業介紹(人才中介服務)、人才市場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鑒定、勞務派遣、配合監察執法、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合計13類型126種違法行為的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三、修訂的相關內容
(一)根據廢止的相關法規刪減相應處罰細化標準。
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號公告《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廢止《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對于“涂改、轉借、轉讓就業證、就業登記卡和上崗證書”等情形的處罰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因此相應刪除原處罰細化標準中關于流動人員的內容。
(二)根據新出臺的行政法規增加相關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1、根據國務院令第700號《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加對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等情形的處罰標準細化規定。
2、根據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情形的處罰標準細化規定。
(三)根據法規規章修訂情況作相應修改增刪。
根據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相應修改裁量權細化標準的法律依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