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類型 | 收費項目 | 收費事項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元) | 批準機關及文號 |
一、不動產登記費 | (一)住宅類 | 1、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件 | 80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 財稅【2019】45號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 80 |
3、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80 |
4、當事人按照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80 |
5、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 | 0 |
(二)非住宅類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件 | 550;企業、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免收;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 財稅【2019】45號;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粵發改價格【2016】858號、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粵財辦明電【2015】4號、財稅【2014】77號 |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550;企業、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免收;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 |
3、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 80 |
4、地役權(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550 |
5、抵押權(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 550 |
二、證書工本費 | | 1、按上述標準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 | 件 | 10;首次辦證免收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江發改費管【2015】360號 |
2、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 件 | 0 |
三、優惠減免 | (一)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 1、申請不動產異議登記的; | 件 | 住宅類:40,非住宅類:275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 件 | 住宅類:40,非住宅類:275 |
(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 |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 件 | 免收 | |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 |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 件 | 10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 財稅【2019】45號 |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
5、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 |
6、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
7、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等,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
8、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
9、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 |
10、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