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調處土地、礦產資源、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統籌指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政策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配合上級部門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落實上級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負責建立市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政策性規劃,配合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定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配合上級部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城鎮開發邊界等。制定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協調區域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資源年度利用、供應計劃。負責土地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轄區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上級委托的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問題。組織礦產資源調查。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地質遺跡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的管理和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轄區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鎮級有關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省委、江門及開平市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