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2〕9號
JMFG202200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廣東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六屆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廣東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珍貴、瀕危的中華白海豚野生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于臺山市大襟島至三杯酒島附近海域,具體范圍和面積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域執行。
第三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管理保護區。市農業農村局指導開展保護區內中華白海豚等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事和航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東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處)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保護區;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中華白海豚資源保護及保護區經費應專門用于江門中華白海豚資源的保護和保護區的建設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活動。保護經費以省級財政撥款為主,江門市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華白海豚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中華白海豚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中華白海豚保護活動,支持中華白海豚保護公益事業。
第七條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人工放流,建設投放人工漁礁,增殖水產資源,豐富中華白海豚的餌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有權舉報或者控告破壞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發現受傷、擱淺和死亡的中華白海豚時,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區管理處,由其依法采取緊急救護和處置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外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中華白海豚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由其依法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保護區管理處等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報告給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中華白海豚,由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捕撈作業時誤捕中華白海豚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
第十條禁止捕捉、殺害中華白海豚。確需捕捉中華白海豚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申請特許捕捉證,并按規定實施捕捉。
第十一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中華白海豚及其制品。
第十二條禁止食用中華白海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中華白海豚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十三條在保護區內進行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
(二)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捕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海上船舶除執行緊急任務或搶險救災、救護等特殊情況外,注意減速緩行;
(四)禁止在保護區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或生產設施;
(五)限制或者禁止其他影響中華白海豚棲息生存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災害性天氣影響等緊急情況進入保護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保護區的各項規定,并向保護區管理處通報;相關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退出保護區。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保護區管理處報告。
第十五條對建設、管理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保護區管理處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十七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違反《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食用中華白海豚的,生產、經營、購買、儲存、屠宰、加工、出售中華白海豚及其制品、食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在保護區內進行非法捕撈的,由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護區管理處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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