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視情況組織召開聽證會、開展補償登記、組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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