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在國際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因素綜合影響下,我國金融發展面臨不少風險和挑戰。總體看,我國金融形勢是良好的,金融風險是可控的。但從微觀的金融機構層面來看,依然存在局部的、個別的金融風險點。在整個金融系統中,金融機構始終是金融風險的微觀承擔者,如果金融機構承擔了過大的風險,整個金融系統都會更加脆弱。
當前復雜的金融產品可以通過交易鏈條橫跨多個市場和行業,這些產品爆出的風險往往可以快速擴散、放大,局部風險也能演化成全局性、系統性風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層出不窮的案例已經證明,這種風險傳遞的路徑確實存在。
這類金融風險點的形成,不僅因為金融機構對風險控制不當,還因為監管尚存在短板和空白。近年來,金融監管和調控體系日益完善,但金融監管格局仍然呈現分業監管的特點。在此格局下,對同類金融產品缺乏統一監管標準,各家監管機構從自身標準衡量,難以發現復雜金融產品的違規之處和潛在風險;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仍然存在空白;另外,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分散,監管部門間不能實現數據信息充分共享。顯然,這種“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的金融發展需要。
維護金融安全,要加強金融監管,并突出統籌監管,包括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統籌監管,意味著轉變監管理念,不再僅以確保單個法人機構的穩健為目標,而要將金融業視為統一整體。需要突破傳統分業監管的框架,在“看穿”金融產品復雜形態和鏈條的基礎上,根據金融產品的實質功能和性質,統一監管標準,明確監管主體,實現對金融產品的全流程監控和全覆蓋監管。并建立健全問責機制,落實監管主體責任,讓監管真正“長牙齒”。
統籌監管,意味著統籌協調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盡快實現不同金融基礎設施之間互聯互通,統一分散的信息登記系統,為數據收集、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建立一致標準;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安排,清除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盲點和不協調。
唯有如此,才能確保管理部門把住重點環節,確保風險防控耳聰目明,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強大合力,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空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張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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