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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開平市馬岡鎮委員會開平市馬岡鎮人民政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發布日期:2024-11-13 15:43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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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關于做好市縣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開平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共開平市馬岡鎮委員會(以下簡稱馬岡鎮黨委)是黨的基層組織,開平市馬岡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馬岡鎮政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均為正科級。

第三條 馬岡鎮黨委、馬岡鎮政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門市委和開平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馬岡鎮黨委是鎮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機關,對轄區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實行全面領導,對轄區內黨的建設全面負責;馬岡鎮政府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圍繞促進經濟發展、強化民生服務、加強社會治理、維護公共安全、推進基層民主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構建鎮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基層“大黨建、大發展、大治理、大網格、大服務、大執法”等多位一體、協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馬岡鎮黨委、馬岡鎮政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的決議決定。研究決定本轄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基層黨建和干部隊伍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統籌推進基層黨建工作,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強化“兩個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意識形態工作,負責轄區統一戰線、宣傳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培育、選拔、管理和使用工作。堅持黨建引領,統籌推進人民信訪、基層治理、“兩企三新”黨建、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等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系的各項制度機制,進一步增強黨在基層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

(三)加快區域高質量發展。統籌制定區域高質量發展規劃,負責擬訂經濟社會發展和村鎮建設等各項規劃,統籌落實各項決策部署,用足用活用好市下放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培育新質生產力,提高工業化、產業化和城市化發展水平,實現區域高質量發展。圍繞“百千萬工程”部署要求,高標準推進“百千萬工程”各項工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農村發展。加快鎮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組織城鎮、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和各項公益事業建設,提高群眾收入水平,改善群眾生活環境。優化轄區營商環境,引導和扶持各類經濟組織發展,做好轄區內的企業服務、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

(四)加強民生服務。統籌負責轄區黨群服務、公共服務、民生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落實民政、教育、公共衛生健康、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文化旅游、體育、退役軍人等領域相關政策,推動優質資源向村(社區)延伸,優化便民服務質量,實現轄區內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發展。

(五)加強平安法治。統籌負責轄區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公共安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綜合集約治理,對轄區內相關行政事務常態化治理承擔組織領導、推進實施、綜合協調等職責。負責轄區公共安全工作,構建公共安全防控體系,建立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處置預案。做好安全生產、“三防”、消防、森林防火、防疫、食品藥品安全等防災救災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加強城鄉綜合網格建設,健全網格化管理服務機制,提升基層治理精細化水平。負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整合基層一線執法力量,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強化對轄區范圍內執法力量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深入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加強基層自治。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中的領導作用,統籌指導村(居)委會、業委會等群眾自治性組織開展工作,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做實做強基層共治基本單元,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工作,構建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各類組織積極協同、廣大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提高基層自治整體水平。

(七)加強財政管理。編制本鎮財政預決算計劃,負責財政預算執行、預決算管理和財政保障工作,統籌各項政府性收支管理。承擔全鎮財政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馬岡鎮黨委、馬岡鎮政府綜合設置下列內設機構:

(一)黨政和人大辦公室。負責鎮黨委、政府日常事務。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百千萬工程”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督查考核、綜合協調、政務公開、檔案地方志、接待、對外聯絡、安全保衛、后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秘、調研、信息、宣傳、意識形態、精神文明、網絡安全、信息化建設、綜合統計、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組織召開鎮人大會議,承辦人大的會務工作。負責鎮人大會議及人大主席團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鎮人大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做好人大代表履職學習、代表聯系和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服務保障工作。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述職和接訪工作。承擔政協委員聯絡工作。

(二)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負責基層黨建工作,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承擔加強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社區)基層黨建工作以及混合所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的黨建工作。負責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黨員干部教育、服務與管理以及黨員發展工作。負責黨代表的選舉聯絡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干部人事、人才、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離退休人員服務、關心下一代等工作。負責黨建帶群團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統籌村(社區)建設等工作。負責指導村(社區)基層自治,完善村(社區)治理機制,建立健全議事協商規則,推動村(居)務公開,監督村(社區)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推進落實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工作。

(三)紀檢監察辦公室(與市監委派出監察組合署辦公),不占機構限額。負責鎮黨的紀律檢查、監察等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市監委派出監察組和鎮紀委的日常工作。

(四)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擬訂編制轄區內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劃,制定實施相關區域經濟政策。承擔經濟發展、經濟管理、產業規劃、科技創新、工業信息化、市場監管協調、國防動員等職責,負責工業、三產等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招商引資、投資促進、項目建設、稅收落地及相關經濟服務等工作的跟蹤推進和督促落實。負責新質生產力培育發展,統籌產業園區、科技園區、特色文旅項目、商貿樓宇、總部經濟等招商引資和產業促進工作,負責推動園區、基地、孵化器、創新創業載體和產業鏈、產業集群建設。承擔優化投資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等職責。負責轄區企業服務,掌握企業經營狀況,協調解決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負責科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引進。

(五)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黨群服務、公共服務、政務服務、社會事務和民生保障等工作。負責民政、教育、公共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一戰線、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幫扶救助、退役軍人事務、食品藥品安全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推進數字政府和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做好縣級賦權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承擔鎮權責清單的制定和動態調整,健全完善鎮權責清單,深化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負責黨群服務中心和公共服務工作平臺規范化建設和日常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推進村(社區)黨群服務、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工作。承擔公共服務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平安法治辦公室。負責維護轄區內社會秩序穩定,統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信訪維穩、矛盾糾紛調處、法治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綜合網格等工作。負責受理、調解、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各類突發性和群體性維穩事件。負責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組織落實基層綜合治理責任制,引導轄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組織群防群治,動員村(居)民參與基層治理,完善基層綜合治理體系,提高基層治理能力水平。負責加強社會面管理和外來人口管理。負責網格化和網格員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基層治理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管理保障、平臺接收事項的交辦跟蹤和督辦落實等工作。負責綜治工作平臺規范化建設及日常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推進村(社區)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治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防風防汛、防災救災、消防管理、森林防火等各類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承擔轄區“三防”工作,組織制定、完善和實施各類應急預案,負責應急體系建設、應急響應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做好應急設備和物資儲備工作。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負責組織應急力量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指導村(社區)做好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八)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副科級,不占機構限額。負責轄區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職權調整事項目錄,在轄區范圍內依法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負責轄區內日常行政執法巡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整合鎮內設機構、派駐機構執法力量和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和聯合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建立與縣級執法部門之間的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協調配合上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本鎮開展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平臺日常管理協調工作。承擔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規劃建設辦公室。承擔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鎮村(社區)建設規劃的初審、申報和實施工作,負責征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維護、鎮村建設、村莊整治、危房改造、農村道路及橋梁建設管理養護等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保護和開發工作,協調推進“三舊”改造,配合加快城市更新工作。做好農民建房審批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換屆改選和日常運作,協助做好涉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的矛盾化解。負責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屬地職責,負責綠色發展、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負責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的組織實施、跟蹤督查工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水環境整治等工作。配合協調職能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屬地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勸導及交通安全宣傳等工作。

(十)農業農村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工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水產、氣象、農業市場信息服務和“河長制”、綠美鄉村建設等工作。負責優化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做好多種經營的規劃引導,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承擔農業技術、農業科技、農業機械的引進和推廣等方面工作。負責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鎮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協同高效運行機制。

(一)完善鎮黨委統一領導機制。鎮黨委統一領導本級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以及村(社區)黨組織,統籌使用各類資源。加強鎮黨委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籌管理,鎮紀委在鎮黨委和市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深化鎮統一指揮協調工作平臺建設,增強鎮黨委統籌領導能力,優化完善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推進鎮黨政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班子成員可兼任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加強鎮對市直部門派駐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職責,除公安派出所外,市司法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設在鎮的派駐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納入鎮統一指揮協調,依托鎮開展工作考核,負責人任免事前征求鎮黨委意見。

(二)建立健全上下貫通、運行暢順的工作機制。細化制定各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說明書,推動崗位標準化建設。明確綜合性辦事機構與上級機構的職責對應關系,確保上下職責對應、工作運行順暢。可以“一對多”,由一個鎮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可以“多對一”,由鎮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匯報。鎮不對應上級部門設置機構,不設議事協調機構,除中央有明確要求的外,不加掛各類牌子。

建立健全鎮權責清單和職責準入制度,按照“鎮街點菜、縣區上菜”等方式賦予鎮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全面厘清鎮權責邊界,根據基層實際需要下放權限,制定鎮權責清單,按規定程序進行動態調整。重點厘清鎮與市直相關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和權責關系,以縣、鎮、村三級權責清單規范管理為抓手,做好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和行政權力事項壓減工作,推動公共服務事項前移進駐村(社區)辦理,強化基層服務功能。持續推進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強化準入事項制度剛性約束,規范向鎮基層下放權責事項,嚴禁以屬地管理、屬地責任等為由擅自將部門權責轉嫁到基層。減少上級部門對鎮考核事項和“一票否決”事項,嚴禁以資金、項目、考核等要求鎮對口設置機構或加掛牌子。

(三)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堅持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推進城鄉融合、多方聯動的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建設,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全過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依托統一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整合“人、地、事、物、組織”等信息資源和服務資源,通過網格為群眾提供精準高效的服務管理,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形成黨建引領、黨員率先帶頭、群眾積極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六條 馬岡鎮黨委、馬岡鎮政府機關人員編制45名(其中行政編制39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名)。鎮領導班子職數由市委按有關規定配備。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1名,其中,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主任1名,為副科級;正副股級領導職數10名(含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副主任1名)。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置。人民武裝部按有關規定設置,并編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編制員額在鎮機關人員編制總數內統籌解決。

第八條 鎮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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