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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9-09-25 16:53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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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及《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江府辦〔2015〕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突發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三)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四)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市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

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臨時救助金的預算進行審核,并按用款計劃撥付資金;

(二)會同民政部門將臨時救助金通過銀行撥付到救助對象的個人賬戶,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財政專戶;

(三)檢查、監督臨時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救助金財務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尤其對于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家庭或個人要密切關注,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救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臨時救助,因下列原因導致家庭出現嚴重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

(一)因遭遇各種災害、交通事故(受害方)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患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的家庭。

第六條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給予臨時救助: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服從處罰或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不主動就業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和人口變化情況,或享受低保期間家庭收入增加,但未據實申報的;

(四)不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核查其家庭收入的;

(五)因家庭成員吸毒、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故意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七)有其他不應當給予臨時救助情形的。

第七條救助方式為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第八條 臨時救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合理劃定救助層次,實施分層分類救助。

(一)對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由市民政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報市(區)民政部門備案。如小額救助是現金發放的,申請人需在《開平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的“現金簽收欄”簽字確認。

(二)對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1000元以上,不超過5000元(含5000元)的,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民政局審批。

第九條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重復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按規定取得臨時救助的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第十二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序: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各種災害、交通事故(受害方)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患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三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使用緊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受害方)、各種災害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患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一般程序。

(一)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可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村(居)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填寫《開平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2、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原件查驗),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供《申請委托書》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查驗);

3、提供家庭財產、收入狀況、家庭成員的證明材料;

4、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疾病診斷、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并視具體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申請人所屬村(居)民小組的黨員、村(居)民小組代表等參加。參加評議總人數不得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結束后,如小額救助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如大額救助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

(五)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六)對經批準以發放臨時救助金方式救助的臨時救助申請,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自救助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救助資金發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七)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準。

(八)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五條 緊急程序。

(一)此項程序救助適用小額救助的現金發放。

(二)符合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按照首問責任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確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受助對象需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確保受助對象補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齊全,要求受助對象在《開平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的“現金簽收欄”簽字確認,報市民政局備案。

(四)市民政局在收到鎮政府(街道辦)上報的小額救助現金發放備案表后,每月編制《開平市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匯總表》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將救助金額劃撥鎮政府(街道辦)的財政專戶。

(五)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市財政按現行資金渠道保障市本級臨時社會救濟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市財政按當地臨時救助情況統籌考慮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

(一)上級下達的臨時救助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交市民政局審批。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按照各鎮(街道)上一年度的轄區人口數占全市比例、低保人數和五保人數占轄區人口比例以及鎮經濟分類等制定標準,分配好各鎮政府(街道辦)本年度的臨時救助使用資金,再由鎮政府(街道辦)按照規定使用,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二十一條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終止救助,臨時救助審批部門負責追回之前冒領的臨時救助款物,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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