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城鄉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8〕14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指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殯葬服務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托底供養、適度保障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三)堅持城鄉統籌、嚴格規范原則。 (四)堅持社會參與、資助幫扶原則 (五)堅持分散供養與集中供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民政局及其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特困人員供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維護特困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特困人員供養工作責任,制定特困人員供養具體措施; (二)擬制本行政區域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三)提出并組織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發展規劃; (四)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供養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五)提出年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預算計劃; (六)組織開展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特困人員供養政策宣傳、咨詢; (七)公布特困人員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等情況; (八)負責特困人員供養審批工作; (九)以社會化發放的形式將供養金發放到特困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 (十)建立特困人員臺賬,定期將本行政區域特困人員的變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并告知市財政部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預算計劃進行審核; (二)按時足額撥付特困人員供養資金; (三)對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維護,工作人員工資等; (二)接受村(居)民的特困人員供養申請,審核特困人員的條件; (三)提供特困人員供養政策咨詢服務; (四)開展特困人員供養的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對特困人員的扶助工作。 第八條 村(居)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將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相關材料上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生活困難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主評議,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在村(居)委會公布欄和自然村將特困供養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三)定期對本村特困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并將調查情況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安排照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五)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供養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其他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制訂并監督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對象享受衛生醫療的優惠政策。 (二)教育部門負責制訂并監督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接受教育的優惠政策。 (三)審計部門負責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四)發改、科工商、公安、司法、人社、住建、農業、稅務、統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特困人員供養工作。 第十條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三章 供養對象 第十一條 特困人員是指持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全日制在校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四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積極做好主動發現、協助申請、延伸服務等工作。 第十三條受理程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所有項目均符合規定及認定標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對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在生成核對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第十四條審核程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入戶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在村(居)委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公示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 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申請人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審批程序。市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在作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后有異議的,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公示結束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第十六條終止程序。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委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市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一)已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 (二)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特困人員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復核,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核并報市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市民政部門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入戶調查。 第十七條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特困人員死亡后,其私有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供養內容及標準 第十八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供給特困人員日?;旧钏栀M用,包括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生活開支。特困人員日?;旧钏栀M用,通過制訂和逐步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予以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每年根據上級的要求確定供養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采取發放服務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照料護理標準根據上級的要求,結合本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護理水平確定、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二)提供疾病治療。特困人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當地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上硎芟铝嗅t療優惠政策: 1、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2、在市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免交普通掛號費。 3、在市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擔保,出院時再行結算。 4、住院報銷實行零起付線,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范圍;在市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及特殊慢性病門診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比例提高10%。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公開對特困人員的優惠、優先醫療服務項目。 5、鎮(街道)衛生院應當定期安排醫務人員到敬老院、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中巡診,為特困人員安排免費體檢。 (三)提供住房救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住房狀況由市住建部門負責審核并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和災后倒房重建資金應當優先解決特困人員的住房問題。 特困人員住房為危房或者因災倒塌的,原則上不再單獨建房,應安排入住敬老院。 (四)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對于特困人員的喪葬費用,殯葬機構給予適當減免。 (五)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標準,由市教育部門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要求、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六章 供養形式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供養形式由特困人員自愿選擇。 第二十條 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委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村(居)委會、受委托的供養人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三方應當簽訂供養服務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養。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實行進出自由原則,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人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一)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應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建立健全供養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不得歧視、虐待、遺棄特困人員。 (三)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其中直接服務于特困人員的醫護及服務人員總數與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員數之比應達到1:10,與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員數之比應達到1:3,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優先接納特困人員,但患有精神病和嚴重傳染病的特困人員應當分散供養。可在確保特困人員供養需要和服務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入住。 (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需要,將特困人員委托民辦敬老院集中供養,并按照其實際供養的特困人員支付相應的供養費用。 (六)供養服務機構應定期公布供養資金、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生產經營賬目等,接受供養對象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供養經費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堅持集中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在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市、鎮兩級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其中:市級財政負擔60%,鎮級財政負擔40%)。供養資金發放由市財政統一將市、鎮兩級財政負擔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要對特困人員供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谩<泄B的,將供養資金直接撥付敬老院或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按社會化發放的原則由市財政將供養資金發放到受助人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有收入的,應從其收入中安排資金,補助和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鼓勵公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資助特困人員的活動。 第八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建敬老院、特困人員個人住房,捐建建筑可以協商以捐贈者名稱或者姓名命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敬老院、特困人員捐贈款物,用于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捐贈的款物,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敬老院或者特困人員結對幫扶,為特困人員提供物質幫助和生活照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家庭認養特困人員。 第二十九條 志愿者組織或者學??梢越M織志愿者或者學生為敬老院、特困人員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把敬老院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特困人員供養審批工作的; (二)未按照對外公布的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發放特困人員供養金的; (三)虛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人數,騙取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的; (四)其他侵犯特困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騙取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的,由民政和財政部門責令其全部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人員供養款物的,由民政和財政部門責令其全部退還,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特困人員或者其他村民認為政府有關部門在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開平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2016年修訂)》(開府辦〔2017〕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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