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黃雄報道 日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9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修訂情況。據悉,修訂后的《條例》健全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基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構建系統完整、責權清晰、監管高效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
《條例》堅持“三管三必須”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原則,通過構建系統完整、責權清晰、監管高效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為筑牢安全生產屏障提供法治支撐。
《條例》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作了明確規定;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明確政府和部門以及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強化基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此外,考慮到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特殊性,為確保基層落實化工園區監管職責,《條例》對化工園區應當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化監管體系等內容作了規定。
《條例》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規定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加強部門協作,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實現信息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共享和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
強化危險作業和重點環節安全管理
《條例》固化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做法,針對容易引發事故的行業領域、危險作業和重點環節,強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明確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以及基本情況備案等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并明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動工、停工或者復工的,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
明確餐飲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管部門。《條例》規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實施監督管理;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健全承包承租環節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雙向告知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向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告知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現場危險源、逃生路線等有關安全事項。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有關安全事項。
健全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條例》針對部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從業人員安全權益保障不到位的問題,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注重源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條例》通過立法推動從以事故處置為主的被動反應模式向以風險預防為主的主動管控模式轉變,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發生。
建立健全區域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風險評估機制。《條例》明確,地方政府對重點行業領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大工程設施實行安全風險管控,規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管控職責。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對涉及安全生產風險的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聯合評估,確保項目符合安全生產規劃、條件和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合理可行。
建立健全風險公示和事故隱患督辦制度。《條例》規定,重大安全風險公示制度和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相關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規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并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督促下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條例》規定,對高危行業開展復工復產前教育培訓;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
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為推動保險公司提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切實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用,《條例》規定,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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