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關于發布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4號)的規定,開平市潭江屬于禁漁水域。現將有關禁漁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區 潭江各干、支流水域。 二、禁漁期 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三、禁止類型 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要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的捕撈作業。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或者其他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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