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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關于《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開府辦〔2022〕8號
KPFG2022002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七屆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和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確保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資”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以各種形態存在的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類固定資產、財產物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等,包括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第五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收入、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崗位責任、財務公開、收益分配等資金管理制度,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條基本賬戶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立唯一的銀行基本賬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等繳入基本存款賬戶,并應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收益,原則上應開設土地征用補償費等專用賬戶管理。因特殊情況不開設專用賬戶的,經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同意,可設土地征地補償收入專用科目,嚴格規范征地補償款使用。嚴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第八條印鑒管理。經濟聯合社銀行基本賬戶統一預留本社公章和經濟聯合社社長、出納員三方印鑒;經濟合作社銀行基本賬戶預留本社公章和經濟合作社社長、出納員三方印鑒。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原則上應由文書或報賬員等專人保管,私人印鑒必須由本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條資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應嚴格遵循《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凡超過現金結算起點(1000元)的都應采取轉賬、電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結算。出納員負責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并憑收支原始憑證序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會計人員每月與出納員對賬,核實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余額。
第十條備用金和月末余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嚴格控制現金庫存限額。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原則上不得超過2000元。月末或報告期末現金余額經濟聯合社不得超過2000元,經濟合作社不得超過1000元。在對賬過程中發現現金余額過大的,會計人員應進行現金清點并責成出納員將超額備用金存入銀行賬戶后,方可辦理報賬手續。鎮(街道)三資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備用金限額,并定期組織清查備用金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報賬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并注明用途,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名,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章(經濟聯合社財務開支經手人是財務負責人或社長的,應由經濟聯合社副主任加簽審批;經濟合作社財務開支經手人是財務負責人或社長的,應由至少一名本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代表簽名見證),由報賬員交予代理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第十二條 開支審批權限。涉及集體資金的財務開支權限實行分類、分級審批,具體如下:
管理費用中的固定費用如水電費、書報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郵電通訊費等,由經辦人、證明人簽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簽章,再由財務負責人審批簽章后入賬報銷。
其他費用按小額開支、較大開支、重大開支分級審批。
小額開支:由經辦人、證明人簽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簽章,再由財務負責人審批簽章后入賬報銷。
較大開支: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社委會)研究決定實施,由經辦人、證明人簽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簽章,再由財務負責人審批簽章后入賬報銷。
重大開支:經成員代表會議集體討論通過,由經辦人、證明人簽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簽章,再由財務負責人審批簽章,附上成員代表會議決議復印件,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入賬。
上述小額開支、較大開支和重大開支的具體標準由各鎮(街道)根據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規模大小、經濟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 上級下撥的各類專項資金和補助經費,要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開支審批程序和使用范圍執行,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由農村集體支付的各類績效考核獎金,嚴格按照實施細則執行。具體遵循以下原則:績效獎金方案應以當年取得集體經濟純收入的額度、按要求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為參考制定標準;支付績效獎金的數額應以村集體資金余額為上限,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資金,不得借債支付績效獎金。取消由村集體支付村干部誤工補助費。
第十五條財務預決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確保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下,于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和當年經營收支情況編制新一年度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預算、固定資產購建、村政公益設施建設、資源開發等,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簽名通過后施行。年終要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表,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部門監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票據由報賬員統一保管,統一開票。日常開支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合法的外部憑證。
第十七條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簿,并指定專人保管,用完的票據要及時將存根聯交回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并換領空白票據。對已作廢支票、收款單據與存根應加蓋“作廢”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各類收支票據要及時登記入賬。出現跨年度的未入賬經濟業務,村組財務負責人要持成員代表會議決議等相關材料向鎮(街道)有關部門說明原因,征得同意方可入賬。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并經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資產管理制度,依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條 嚴格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開平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評估、經營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家電家具、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要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應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因保管責任人管理不善導致資產毀損缺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要按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并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有關信息。盤盈盤虧或已出讓、報廢的,應當按規定及時核銷。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農村集體固定資產按用途分為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公益用和支農用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按不動產每年5%、動產10%的綜合折舊率提取折舊,計入當年有關費用。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一)生產經營、管理用的固定資產;(二)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三)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公益、支農用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四)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嚴格按照年度財務預算計劃購建固定資產,采用公開招投標(承發包)方式確定供貨商或承建商,簽署購買或承建合同,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竣工驗收等,并嚴格履行財務開支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賣和報廢固定資產要到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資產原值在2萬元(含)以下的,由社委會研究決定;超過2萬元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及時核算債權債務變動情況。建立債權追收責任制度,采取積極措施化解舊債,并嚴格控制新的債權債務發生。
第二十八條對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審查,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核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減免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收定支,不得隨意舉債,如確需舉債,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為任何個人或單位擔保貸款或借款;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或為他人擔保時必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備案。違反規定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臺賬,逐項記錄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關信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儲備情況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情況要作重點記錄。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源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應當使用市統一編制的合同文本、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統一編號,具體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當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抵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并表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工業、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資料(民主議事記錄、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結果等)要同步交鎮(街道)備案。
第三十四條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制定資源開發方案,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再由社委會組織召開會議,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五條組級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先由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提出資源開發方案,交村級經濟組織班子會議審核通過、備案,再交回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所有但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發包的機動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等方式進行承包和租賃。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三十七條以招標投標(承發包)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承包事項,并及時張榜公示競標、競價結果,接受群眾監督。招標(發包)應當制定方案,載明招標(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在招投標(承發包)中,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招投標(承發包)方案、公告、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發包前應到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土地性質,并在農村集體經濟合同中注明不得用于開展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政策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村、組應以經濟聯合社或經濟合作社名義開展集體經濟活動,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并加蓋經濟聯合社或經濟合作社印章。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民主議定原則,堅持程序合法,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合同條款應當全面、規范、清晰。合同變更的,應及時依法依規重新簽訂或補簽書面合同。合同依法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合同標的物底價時,應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因素,全面合理評估資產資源的市場價值,標的物底價不得低于同類同等條件下市場平均價格。
第四十四條所有農村集體承包合同,必須到鎮(街道)相關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經備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備案部門留存一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在執行或變更的經濟合同復印件上交到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在集體經濟合同承包(租賃)期內,承包方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將承包(租賃)項目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時,原承包方、第三方需要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相關合同轉讓協議并根據變更合同的規定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合同的期限。
農用地承包合同,如耕地、魚塘等的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根據生產用途不同以及可預見的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農用地的承包期限,具體上限依法律規定。
其他經濟合同,應根據生產經營項目的發展需要和有利于維護農村集體的利益考慮,平等協商確定合同的期限,經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方可簽訂,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期限。
(三)合同期超過五年的,應設置承包(租賃)價格遞增條款。約定合同價款遞增幅度參考合同簽訂的上一年度物價指數。
第四十七條合同的續租。農村集體組織經與原承租方商議同意,可進行續租交易。續租交易的標的范圍由各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續租期限自簽訂續租合同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續租交易程序如下:
擬訂續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召開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續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公示續租交易方案和會議決議(5個工作日);
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核續租資料;
公示續租公告(3個工作日);
整理歸檔續租資料。
第四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續簽合同,拒不執行有關規定而擅自續約,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建立承包合同明細登記簿,及時做好合同簽訂、變更及兌現情況登記工作,所有合同應當由專人統一保管。合同正式簽訂后,要及時公布;每季度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承包合同簽訂、兌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集體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通過公開發包建設工程項目信息、集體討論等程序確定項目承包方,工程概算400萬元以下發包程序如下:
(一)工程預算1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將工程(項目)概況、工程量、競得條件、驗收標準等信息(不能設置資質限制)在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或村組公告欄公布,由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工作小組確定競得人并向社會公示。
(二)工程預算10萬元至30萬元(不含)的,應聘請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才設計工程(項目)圖紙、編制工程最高限價,由集體經濟組織將工程(項目)圖紙、工程量、競得條件、驗收標準等信息(除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必須由有資質公司設計外,其他工程不設置對承包方的資質要求)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村組公告欄公布,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平臺公開競價,或由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工作小組擬定競得人。確定項目競得人后向社會公示。
(三)工程預算30萬元至400萬元(不含)的,須聘請有專業資質的公司進行設計、編制預算和工程最高限價,由集體經濟組織將工程(項目)圖紙、工程量、中標條件、驗收標準等信息(涉及結構安全工程要設置有施工資質公司資格)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村組公告欄公布,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平臺公開競價,或由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工作小組擬定競得人。確定項目競得人后向社會公示。
對于沒有結構安全和技術要求不高的工程項目發包條件,可采用價低者得方式公開發包。各鎮(街道)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依法設置禁止條件,如5年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或生產安全事故的競投人,禁止參與項目競投。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一)點,建設工程項目啟動前可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制定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在限定金額內授權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社委會)制定項目方案、由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工作小組擬定競得人的方式開展承發包,或通過開平市農村產權流轉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投確定競得人。確定項目承包人后公示的同時將競投結果書面告知成員代表。第五十條第(二)、(三)點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啟動前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社委會)會議和成員代表會議,研究討論承(發)包項目的有關情況,擬定承(發)包工程方案、合同,并將方案和合同等資料交鎮(街道)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鎮(街道)規劃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發布公開發包信息。
第五十二條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由集體經濟組織社長、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等組成的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工作小組,負責本村組兩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的承(發)包工作(發包、監督、驗收、結算)。
鎮(街道)可結合工作實際,細化集體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程序。涉及財政資金的農村集體建設工程可參考鎮(街道)工程管理辦法實施;400萬以上的集體建設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及征地補償款,專項用于解決被征地成員生產生活保障、發展集體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五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及征地補償款要納入賬內核算,同時設置輔助性賬簿進行詳細登記,對收支原始憑證做好裝訂。
第五十五條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征地補償款。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應如數付給本人(含承包經營者)。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應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
第五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及土地補償款分配及使用預算方案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開支和結余情況須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并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
第五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年終收益分配工作前,要準確核算全年的收支結余情況;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第五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收益分配前,首先應編制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各分配項目及其分配比例。分配方案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當年收益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計提公共事務和公益設施管護經費,具體實施細則和計提比例的指導意見由鎮(街道)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情況自行制定出臺。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完成稅收后實現的純收入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向投資者分紅;進行農戶分配;其他分配。原則上村集體經濟純收入為零或負數時不進行分紅。不得借債支付分紅。
第六十一條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在鎮黨委、鎮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以下審計工作(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一)年度審計:每年對村、組兩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合同管理、征地補償款和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審計,對存在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二)任期目標和經濟責任審計: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前,對村組集體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效益性和任期目標計劃及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并作出客觀的評價;
(三)對違紀案件和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財務問題進行審計。
第六十二條各鎮(街道)應重點做好干部任期目標和經濟責任審計。凡具有集體經濟管理審批職權的村黨支部、村委會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調離工作崗位時(包括提職、任期屆滿、離職、辭職、退休等)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十三條 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重要經濟事項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的情況;
(二)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法紀和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三)財務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財務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財務公開情況;
(四)資產、負債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及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資產處置情況;
(五)收益分配情況;
(六)建立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七)經濟事項目標完成情況和效果;
(八)個人借用公款、使用公物的歸還和移交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申請復審。上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特殊情況下,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的期限,可適當延長。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應在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呈送鎮級黨委政府。
第六十六條 審計報告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歸檔管理,作為被審計對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七條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財務公開,公開表式和相關數據必須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的規定和要求,內容包括:
經濟聯合社:
(一)年初公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表、年度財務收支決算(收益分配)表、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一覽表、村民分紅明細表、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結果公布表。
(二)季度公開:土地、企業和財產承包(租賃)項目公布表。
(三)每月公開:現金收支明細表、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收入支出情況表、福利費來源及開支情況表、債權明細表、債務明細表、村“兩委”干部及聘用人員補貼(工資)表。
(四)及時公開:征地款及建設用地流轉收入使用情況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及建設情況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表、國家涉農補助資金分配情況表。
(五)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經濟合作社:
(一)年初公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表、年度財務收支決算(收益分配)表、資產負債表。
(二)季度公開:土地、企業和財產承包(租賃)項目公布表。
(三)每月公開:現金收支明細表、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債權明細表、債務明細表。
(四)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賬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十人以上(含十人)的經濟組織成員聯名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聯名委托書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或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村務監督委員會或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負責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第六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于每報賬月(季度)5日前將上月(季度)的報賬資料交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代理記賬。報賬員要在每月(季度)14日前把財務公開資料報送給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核。報賬員負責在村務公開欄張貼財務公開資料,每月16日為財務公開日。
第七十條在維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的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會計工作統一由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
第七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報賬員和出納員,負責財務報賬和出納工作。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的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出納員。
第七十二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移交全部會計資料,并辦理移交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之前,財會人員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七十三條 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產權登記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建立健全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機構和各項經營管理制度;
(三)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開展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和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賬;
(四)指導和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和村務公開監督工作;
(五)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經濟統計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代理村、組兩級會計業務,監督村級貨幣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和財務收支活動;
(二)指導和監督村、組兩級財務活動,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相關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七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社委會通過的決議,并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三)代表社委會定期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在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授權的情況下,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農村經濟社會事務民主決策;
(二)監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落實;
(四)監督農村工程項目實施;
(五)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
(六)維護村民監督權益。
第七十七條 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
(一)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及時記賬、算賬、報賬,提供真實可靠、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核算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報賬。
(三)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等,并監督相關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七十八條 報賬員的崗位職責
報賬員負責辦理本單位財務收支報賬工作。在單位財務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辦理本單位納入集中核算的資金繳存報賬業務;
(二)辦理日常收入、支出、專項支出的業務,辦理本單位往來款項的報賬業務;
(三)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四)負責將本單位各項收支報銷結算等事項記入“備查簿”,并定期與會計代理機構核對;
(五)負責將會計代理機構編制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本單位負責人;
(六)協助會計人員做好財務公開工作;保守農村財經秘密;
(七)編制當年度的財務收支預算。
第七十九條 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人員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具體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對財務開支事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由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再辦理付款手續。同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銀行支付結算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確保收支核算業務合法合規。
(二)序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定期核對銀行存款賬面余額和銀行對賬單,月終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現金及銀行存款盤點報告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相符。現金賬面余額應與庫存現金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三)保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空白支票的安全和完整。出納人員負責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
(四)庫存備用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
(五)每月主動接受會計人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對現金及存款的監督檢查,確保無出現長短款及坐支現象。
(六)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八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和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第八十一條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將會計檔案按年度分類整理歸檔。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十二條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第八十三條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存3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要永久保存。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十四條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八十五條會計檔案需銷毀時,由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八十六條各鎮(街道)根據村(社區)干部實行績效工作報酬的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考核辦法,出臺具體考核意見并實施考核,將村(社區)規范“三資”管理、財務管理、合同管理、執行財務法律法規、完成上級交辦任務等情況列入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與村組干部的績效補貼掛鉤。
第八十七條 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消極懈怠、管理混亂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整改。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鎮(街道)或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侵占農村集體資產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限期歸還,原物不能歸還的,應作價賠償;損壞集體資產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現行價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進行投資、舉債、設立擔保,越權進行財務開支審批,或徇私舞弊發包、折股、出租和出售農村集體資產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依法予以賠償。
(四)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集體資產、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街道)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交清集體資產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拒不移交會計資料的,按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規定處理。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各村委會主任和黨支部書記、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村組級財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村、組報賬員和出納員是會計核算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村級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如發現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第九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查處。
第九十二條 各鎮(街道)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三資”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社委會,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管理機構,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職能,社委會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第九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10月19日印發的《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聯系人:邱晨陽,聯系電話:0750-23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