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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撰寫時間: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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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撰寫時間:2022-03-31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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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實現保值增值、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為我市“三資”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在全面梳理上位法的修訂、發布情況,參照省、江門市“三資”管理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開平市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際,我市組織對《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出臺背景

《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開府辦)〔2012〕79號)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實現保值增值、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辦法》實施近9年,制定時所依據的上位法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我局先后多次征求各有關單位、鎮(街)和村(居)委會的意見建議,對“三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三資”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農業農村局是我市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資”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三、主要內容

主要對《開平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訂:

1.第二章第七條(原辦法第四條)“基本賬戶管理”增加內容“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收益,原則上應開設土地征用補償費等專用賬戶管理。因特殊情況不開設專用賬戶的,經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同意,可設土地征地補償收入專用科目,嚴格規范征地補償款使用。嚴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 28號)要求,“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為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款的核算,要求按照專戶存儲、轉賬管理、專款專用。

2.第二章第十條(原辦法第七條)“備用金和月末余額”。“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月末或報告期末現金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元”改為“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原則上不得超過2000元。月末或報告期末現金余額經濟聯合社不得超過2000元,經濟合作社不得超過1000元”。

因農村經濟發展和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際,一是明確了備用金的額度為2000元,二是將月末或報告期末現金余額提高了,并區分為經濟聯合社不得超過2000元,經濟合作社不得超過1000元。

3.第三章第十二條(原辦法第九條)“開支審批權限”。因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此處不再明確各級審核金額,待文件正式印發后由鎮(街道)結合轄區實際,進一步明確小額開支、較大開支、重大開支各級審批額度。

4.第三章第十四條,新增。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際,為規范管理農村集體資金,防止超農村資金額度發放村干部績效獎金,新增本規定。

5.第五章第二十四條(原辦法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應當計提折舊和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類別,具體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 12號)第十七點。

6.第五章第二十六條(原辦法第二十一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的規范管理,一是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賣和報廢固定資產要到鎮(街道)農村集體 “三資”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二是將原辦法“資產原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社委會研究決定;超過1萬元的,應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中的“1萬元”增加至“2萬元”。

7.第六章第三十三條(原辦法第二十八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和發包收入的管理,增加內容“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資料(民主議事記錄、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結果等)要同步交鎮(街道)備案。”

8.第六章第三十八條(原辦法第三十四條)將“在招投標中”改為“在招投標(承發包)中”;將“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改為“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具體參考《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編第七百三十四條。

9.第六章第四十條,新增。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管護和嚴格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增設本條。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10.第七章第四十三條,新增。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際,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保值增值,保障農民群眾利益,新增本規定。

11.第七章第四十六條,新增。一是進一步明確農用地承包合同的最長期限,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第十三條;二是明確其他經濟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編第七百零五條;三是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保值增值,保障農民群眾利益新增“合同期超過五年的,應設置承包(租賃)價格遞增條款。約定合同價款遞增幅度參考合同簽訂的上一年度物價指數”內容。

12.第七章第四十七條,新增。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續租的年限和交易程序。具體參考《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編第七百零五條。

13.第八章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原辦法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因《關于暫停執行開平市小型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開府辦〔2018〕69號)印發,結合我市農村集體實際,重新修訂關于用農村集體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管理程序。

14.第九章第五十五條(原辦法第四十七條),將“其余的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改為“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應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鄉村振興工作,在農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留存適當的比例用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非常必要。

15.第九章第五十九條,新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中計提適當比例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設施管護經費,進一步推進我市鄉村振興工作十分必要。

16.第九章第六十條(原辦法第五十一條),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際,為規范管理農村集體資金,新增“原則上村集體經濟純收入為零或負數時不進行分紅。不得借債支付分紅”內容。

四、實施期限

本辦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聯系人:邱晨陽,聯系電話:0750-2303507)